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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得科技: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2 19:49:17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须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不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不得存放在一个募集资金专户中,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应当每月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获得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商业银行同时将对账单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约定本制度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使用管理原则,以及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报批拨付。
第十条 因特别原因,使用的募集资金高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额度的,由使用部门或单位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内(含 10%)时,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二)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上 20%以下(含 20%)时,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20%以上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存在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可以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下同)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公司将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可以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下同)。公司使用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项目的实施、质量的控制、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资产经营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具体工作进度。
第二十条 公司资产经营部应每季度检查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向总经理报告。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完成后,由公司资产经营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审计部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资产经营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
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经股东会批准后,项目的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才能执行。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做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账、报表制度,按半年度、年度向资产经营部提交项目投资效果评估报告。资产经营部须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仍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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