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2-12 20:01:52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十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修改前 修改后
《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东会”,“监事会”均修订为“审计委员会”,“或”均修订为“或者”,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规则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此外,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新增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并公告。 公告。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 时股东会。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提案。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案。 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会。 东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出席。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
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
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及其一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以上和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 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 应当分别进行。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