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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威视讯:天威视讯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12 20:07:50

证券代码:002238 证券简称:天威视讯 公告编号:2025-062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
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具体条款修订前后对比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目录 目录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 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天威视讯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天威视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 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和《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 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
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含子
(含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
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具体范围详见本制度第十 的重大信息,具体范围详见本制度第十
七条。 三条。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
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
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
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完整、及时、公平。 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
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
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
进行披露。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
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
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
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已删除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
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
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
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
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 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 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
境内市场披露。 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
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
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
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
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删除
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主动、及时、完
整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
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
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
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
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
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
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
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
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
删除
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或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
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 删除
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 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义务。 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
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
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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