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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广传媒: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2 20:46: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法召开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限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聘请律师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召集与召集时限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提议召集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集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提议召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和股东自行召集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应不得低于 10%,且连续持股时间不少于 180 日,且不具有《公司章程》规定恶意违法收购情形。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自行召集的拒绝与配合
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形的投资者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有权拒绝其召集临时股东会的请求。该投资者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有权以公司名义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确认其召集行为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召集行为及股东会决议效力作出生效认定之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不执行其股东会决议。
除上述情况外,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议费用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形的投资者自行召集股东会的,会议所发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内容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提案提出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的股东,应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股份,且不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形。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名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提出及审核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提名承诺
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意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一)审核提名人是否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名资格;
(二)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审核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是否按本章程的规定作出了承诺及其拟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五)审核提名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等。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一)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二)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三)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会议延期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召开地点和方式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
第二十三条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证明文件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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