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广传媒: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条款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5-12-12 20:46:34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
主要修订条款对比表
修订前的规定 修订后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限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限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 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提议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提议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并公告。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提议召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集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提议召集 第九条 股东提议召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行召集和主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和股东自行召集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和股东自行召集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应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应不
不得低于 10%,且连续持股时间不少于 180 日,且 得低于 10%,且连续持股时间不少于 180 日,且不
不具有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恶意违法收购情 具有《公司章程》规定恶意违法收购情形。
形。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关证明材料。
会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自行召集的拒绝与配合 第十一条 自行召集的拒绝与配合
具有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 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形的投资
情形的投资者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者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有权拒绝其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会有权拒绝其召集临时股东会的请求。该投资者自该投资者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 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有权以公司名义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其起确认其召集行为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在 召集行为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在人民法院依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召集行为及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作 法对其召集行为及股东会决议效力作出生效认定之出生效认定之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 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
管理人员有权不执行其股东大会决议。 不执行其股东会决议。
除上述情况外,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除上述情况外,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用途。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途。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议费用 第十二条 会议费用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具有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形的投资者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恶意违法收购情形的投资者自行召集股东会的,会
的,会议所发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议所发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提案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提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提出提案。《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提名 司提出提案。《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提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的股东,应连续 180 日以 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的股东,应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且不具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股份,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形。 且不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形。独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持有或合并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提名。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加新的提案。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范围的除外。公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