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中海油服特定人士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9 18:41:25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人士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定人士买卖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证券的交易行为,推动公司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增强公司及相关方防控内幕交易的意识,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提供制度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定人士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由
于所任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监、总师或与上述人员岗位职责相当的其他人员;部门经理;行政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政务办公室人员;行政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及参与业绩披露的人员;公司总部部门中预算岗位人员、核算岗位人员、资金管理岗位人员、规划投资岗位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特定人士有关证券交易的信托安排的受托人;特定人士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如特定人士是一项信托安排的共同受托人之一,且未参与或影响相关的证券交易的决策过程,而特定人士本身及其所有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也不是上述信托安排的受益人,则按有关信
托安排进行的交易将不视为本规定所指的证券交易。
第二章 特定人士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签署书面承诺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并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签署书面承诺确认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定期(一般为年度、中期业绩披露及季
报等定期报告之前)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交易的披露情况;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特定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由董事会秘书定期(一般每年度一次)或根据特定需要组织进行登记。
第六条 特定人士因职务原因获悉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信
息直至该等信息被依法披露之日内不得进行证券交易;未参与前述事项的其他人员,如果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在有关资料正式披露前,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七条 特定人士有如实向公司提供证券交易信息的义务
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通知、
登记如下事项,即董事会为批准公司年度业绩当日及前 60 日(或
上一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业绩刊发之日止,以较短者为准)内、中期业绩或季度业绩所举行的会议当日及前 30 日(或有关半年度/季度结束之日起至半年度/季度业绩刊发之日止,以较短者为准)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前 5 日内,特定人士不得进行证券交易。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特定人士不得进行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不得进行证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如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需积极履行内幕信息管理义务,切实履行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特定人士的通知、披露及管理要求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a) 年度业绩公告前 60 日内;
b) 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前 30 日内;
c)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d)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e)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f) 离职后半年内;
g) 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内;
h)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
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特定人士如发生证券交易,在交易之前须向董事
会秘书发出书面通知,如该特定人士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证券交易须由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且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方可进行。其中,董事长若拟发生证券交易,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方可进行。如该特定人士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由该特定人士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进行。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书面记录。上述书面通知的内容至少包括:
a)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b) 本次股份变动预定日期、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经董事会秘书按证券监管要求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a)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b)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c)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d)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特定人士违反本规定进行公司证券交易将依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批评、公开谴责或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由董事会做出处分决定(警告、降薪、罢免或提请罢免),如涉及罢免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其他特定人士违反本规定按《员工违纪处分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特定
人士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管理制度》(114 号,2023)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附件 1
《证券法》所列举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 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附件 2
《证券法》所列举的各种内幕信息
一、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附件 3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提示
一、《证券法》中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中规定:限制证券买卖是指中国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