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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马材料: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24 15: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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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杭州)股会字【2025】第 0032 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关于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杭州)股会字【2025】第 0032 号
致: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如期在浙江省丽
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北路 155 号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宗和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12 月 21 日 15:00 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2,811,9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4.1490%。上述股东均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具体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52,80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4.144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人,代表股份 29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6%。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5,4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18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811,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5,4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获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 磊
经办律师:
曹子圆 戴韫琪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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