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中船防务内部审计章程(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29 19:29:54
内部审计章程
(2014 年 4 月 25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 3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流程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相关法律和法规及《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
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章程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内部审计机构的专职审计人员及其他因审计工作需要调用的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最高管理层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和公司有关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 内部审计为公司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
咨询和信息。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党管审计原则,建立公司党组
织、董事会直接领导,权威高效,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
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
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审计合规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公
司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内部监督执行机构。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职能上向党组织、董事会及审计委员
会报告,在行政上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
多功能内部审计体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
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和特点,
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办理审计事项时,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准则,认真
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诚信正直、客观公正、保密和专业胜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
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
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促进组织完善公司治理、增加价
值和实现目标。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年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和最高
管理层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对内部控制的重要关键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以确保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既定内部政策为目标的各项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估;
(四)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五)对公司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六)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七)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
(八)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最高管理层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应该包括确认
活动和咨询活动。
第二十一条 确认活动是为了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
治理过程进行独立评价而客观地审计行为。确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二)绩效审计;
(三)财务审计;
(四)合规性审计
(五)内部控制审核;
(六)舞弊审计;
(七)经济责任审计;
(八)重大事项审计;
(九)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 咨询活动是指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这
种服务的性质与范围通过与咨询需求方协商确定,目的是增加价值并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咨询活动包括:顾问服务、建议、协调、流程设计与优化、培训等。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和预算,经批
准,由公司财务部门予以保证。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和最高管理
层负责,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业务上的独立性。
第二十五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党组织、董事
会和最高管理层授予内部审计如下权限:
(一)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经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记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
(三)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要求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
(四)根据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
关文件。
(五)公司有关部门编制的经营、生产、成本、经济运行、预算、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六)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七)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八)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和最高管理层: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5.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经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
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通过制定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规定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三十条 实施内部审计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合适的对象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恰当地记录相关的信息以支持审计
结论和审计结果。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使所有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通过内部评价,对内部审计质
量的总体有效性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三十六条 内部评价包括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持续检查,以及
通过自我评价或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了解内部审计实务和标准的
基础上开展定期检查。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责任和奖惩
第三十七条 对于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落实内控评价缺陷整改、审计意见、建议和整改通知书的实际完成情况应作为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被审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和年度奖励发放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通过制定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对内部审计
责任和奖惩进行具体细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
内部审计专项制度和具体制度的依据,适用于所属公司。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
策、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等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公司制度等规定相抵触,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