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高科:中航高科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6-01-04 15:31:56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航高科或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 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航高科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工作。中航高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中航高科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
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
(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
(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
(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
(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第四条 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证据证明并可计量的,对公司造成的各项资产实际损失金额和或有损失金额,采用人民币计量。根据金额数值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资产损失。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
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公司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同一违规经营投资问题中涉及到分属于不同层级的若干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由最高层级负责处理,形成决定后分别由有关部门或所属企业执行。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公司及所属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违纪或职务违法的,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责任追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的
工作体制,责任追究工作开展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公司负责审计事务的部门是责任追究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按照下述职责行使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等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审批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三)听取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及长效机制;
(二)审批涉及公司除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三)审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并上报董事会;
(四)审批涉及所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五)审批涉及所属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 公司负责审计事务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
度;
(二)组织配合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专项核查工作,并督导整改落实;
(三)及时受理涉及公司总部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所属企业负责人及所属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的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相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分类处置;
(四)采取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核查,认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总部部门负责人对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的正确性和恰当性进行审议,出具核查报告和定责报告;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做好与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协同配合工作;
(八)负责编制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九)完成其他有关责任追究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企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三)向公司负责审计事务的部门提供涉及重大资产损失的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问题和线索;
(四)按照公司总部要求执行有关责任追究决定;
(五)负责定期向公司负责审计事务的部门上报本单位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关责任追究工作:
(一)对本业务领域中发现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公司负责审计事务的部门;
(二)对本业务领域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责任追究核查工作提供支持,参加联合核查;
(三)负责对本业务领域违规事项进行整改或督导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政策或流程;
(四)对本部门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负责审计事务的部门;
(五)督促本业务领域所属企业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工作要求,将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根据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下发处理决定并负责执行相关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应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责任追究工作所需的服务,并对采用的评估、鉴定或鉴证等结果负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
务危机,危及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账实严重不符。
第十八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 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
(二)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三)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四)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五)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不正当利益。
(六)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七)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八)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九)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十)未按照规定报告法律纠纷案件或未依法采取适当措施积极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
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二十条 资金、财务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二十一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事业单位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