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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新材: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其勇)

公告时间:2024-04-19 18:30:12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其勇)
本人作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超过三分之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三位独立董事分别为程琥先生、梅益先生和范其勇先生(本人)。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担任委员(召集人),同时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担任委员。
(三)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范其勇先生,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民革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香港中文大学会计学硕士,工商管理在职博士,高级会计师职称,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土地估价
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等执业资格。1992 年 7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贵州铁合金厂财务处会计;1999 年 9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贵州黔元会
计师事务所(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贵州分所)审计经理;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10 月,任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审计经理;2020 年 2 月至 2023
年 10 月,任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3 年 10 月至
今,任贵阳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 2022 年 3 月至今,任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8 月至今,任贵州航宇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至今,任贵州通和税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 年 3 月至今,任贵州融润物流有限公司监事;2013 年 8
月至今,任贵州融润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20 年 8 月至今,任贵州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2021 年 12 月至今,任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兼惩戒委员会副主任;2021 年 12 月至今,任贵阳市云岩区工商联第八届常务理事。2022年 6 月至今,任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 年,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会议和 1 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我
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 本年应参 是否连续两次
事姓名 加董事会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未亲自参加会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议 数
范其勇 9 9 0 0 否 1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 年度我认真履行职责,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召集人),积极召集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主持并组织审议相关事项,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我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3 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7 次会议。
(三)参加培训情况
我积极学习上市监管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治理准则等系列文件,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2023 年我参加了上交所举办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及独立董事任前培训,贵州证券业协会举办的贵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题培训,切实提高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2023 年,我被选聘为贵州公司会员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期间参加了专委会 2023 年及 2024 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围绕公司治理、调查研究、创新发展、行业交流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辖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同时,我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聘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重点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治理架构以及内控建设情况,并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公司管理层也非常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3 年,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
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2023 年 12 月 13 日,本人
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安排、审计重点进行了充分交流。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3 年,我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2023 年第三季度业绩说
明会,与中小投资者就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交流。出席了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
交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 年,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属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存在故意规避税收的行为;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交易双方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并执行相关交易协议,且该等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3 年度,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实,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充分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公司对外担保严格遵守了《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未发现除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外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并购重组事项。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2023 年年度披露了《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及《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公告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的披露与相关定期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续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我认为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审计任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稳定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善、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2023 年半年度
报告及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同时完成公司各类临时公告的
披露。我对公司 2023 年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持续的关注及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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