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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1 18:45:46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3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9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1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 88 号扬子新材大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梦冰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5 人,代表股份 154,611,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9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3,60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6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03 人,代表股份 1,00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9%。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1,011,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 人,代表股份 1,00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9%。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70,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2%;反对 212,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6%;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0,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741%;反对 212,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0465%;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9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由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进行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2.0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7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1%;反对 21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0%;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609%;反对 21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0.9476%;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1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7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1%;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弃权 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609%;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9367%;弃权 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2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64,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5%;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弃权 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4,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103%;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9367%;弃权 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30%。
2.0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71,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2%;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1,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323%;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9367%;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10%。
2.0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71,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2%;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1,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323%;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9367%;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10%。
2.06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80,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1%;反对 21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226%;反对 21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0.9476%;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99%。
2.07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80,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1%;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226%;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9367%;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李志强、赵怀亮
(三)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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