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川网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9 18: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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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574/FY/2025-122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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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楼/41 楼/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 14:30 在
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63 号荣超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和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
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92,497,707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51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81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5,459,590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3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6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07,957,297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44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8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5,473,99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
序号 议案名称
1.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与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2.02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2.03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 《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2.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00 《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95,360,60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8.3318%),12,519,46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1.5967%),77,22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7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877,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18.5944%),12,519,46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0.9065%),77,22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4991%)。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与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95,358,50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8.3298%),12,521,56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1.5986%),77,22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7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875,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8.5809%),12,521,56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0.9201%),77,22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4991%)。
表决结果:通过。
2.0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95,317,20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8.2916%),12,558,66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1.6330%),81,42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7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833,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8.3140%),12,558,66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1.1598%),81,42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5262%)。
表决结果:通过。
2.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95,347,90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8.3200%),12,527,76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1.6044%),81,62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7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864,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8.5124%),12,527,76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0.9601%),81,62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5275%)。
表决结果:通过。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