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10 22:07:15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公司相关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提交给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
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司应及时披露下列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不同执行或者处置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大宗交易减持、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参与认购或者申购 ETF 减持股份时,参照本制度关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赠与股份的,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减持股份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应当遵守深交所关于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本制度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拥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