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6:27:51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
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
和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
负责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对外公布。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及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同公司人力资源
部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资者关系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同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的报刊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河北证监局。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由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各职能部门以及
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根据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以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主要包括董事会和股东会决
议、应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等。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上述交易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相关规定报告相关信息。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即将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的,该公司或者企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于该交易发生前,在知悉该项交易的第一时间告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应在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交易。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公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即将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