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8:26:56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保障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
(五)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六)公司董事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
终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包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日常工作。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以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一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
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
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更新。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
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签署意见。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长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进行登记,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
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依法披露信息。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符合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
监督制度。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按
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