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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迪技术: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04 18:37:41

证券代码: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2025-051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迪技术”“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5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1,76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207% ,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1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392.00 万股。并于 2024 年 11 月 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41,76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5,68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以来,公司未发生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55,68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量为 41,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3,9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5 名,分别为翁耀根、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力鼎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力鼎”)、深圳市松禾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松禾成长”)、上海东浩兰生瑞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瑞慧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瑞慧展”)、汪贤忠。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本企业/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港迪技术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
也不由港迪技术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开 发行前 (2)如本企业/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企
持股5%以上 股份限售、 业/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股东 翁耀根 自愿锁定、 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嘉 兴力鼎 延长锁定期 关信息披露义务;
、松 禾成长 限的承诺 (3)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承诺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
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1)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
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等股份;
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申报 前12 个 股份限售、 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月入 股股东 自愿锁定、 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松禾 成长 、 延长锁定期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
东瑞慧展 限的承诺 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注) (2)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
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5)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
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企业/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港迪技术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
也不由港迪技术收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企
股份限售、 业/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
公司 股东汪 自愿锁定、 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
贤忠 延长锁定期 关信息披露义务;
限的承诺 (3)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
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1)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股
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港迪技
术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港迪技术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的股份;若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
述承诺;
(3)港迪技术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间接 持有公 股份限售、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司股 份的高 自愿锁定、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港迪技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级管 理人员 延长锁定期 六个月;
李小 松、谢 限的承诺 (4)本人在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鸣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5)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
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
(6)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本人如违反上述
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
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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