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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迪技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11-04 18:37:4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迪技术”或“公司”)2024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11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1,392.00 万股。并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41,76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5,68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以来,公司未发生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55,68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41,7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3,9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5 名,分别为翁耀根、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嘉兴力鼎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力鼎”)、深圳市松禾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松禾成长”)、上海东浩兰生瑞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瑞慧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瑞慧展”)、汪贤忠。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本企业/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港迪技术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
由港迪技术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 开 发 行 前 (2)如本企业/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企业
持股5%以上 股份限售、 /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股东翁耀根、 自愿锁定、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嘉兴力鼎、松 延长锁定期 息披露义务;
禾成长承诺 限的承诺 (3)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
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
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
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1)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
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申 报 前 12 个 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月 入 股 股 东 股份限售、 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
松禾成长、东 自愿锁定、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
瑞慧展 延长锁定期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注) 限的承诺 (2)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
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
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5)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
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企业/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限售、 港迪技术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
公 司 股 东 汪 自愿锁定、 由港迪技术收购该部分股份;
贤忠 延长锁定期 (2)如本企业/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企业
限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
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
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
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1)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股
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港迪技术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港迪技术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的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港迪技术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间 接 持 有 公 股份限售、 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
司 股 份 的 高 自愿锁定、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港迪技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级 管 理 人 员 延长锁定期 月;
李小松、谢鸣 限的承诺 (4)本人在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
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6)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本人如违反上述
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
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1)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港迪技术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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