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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博敏电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07 17:08:16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5-085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部分条款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科学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修订对照表仅列示重点修订条款,关于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以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代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及“监事”相关表述的内容,且全文所有“股东大会”描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部分条款,以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体例结构,将原《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中增加“第三节 独立董事”及“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
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对购买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保障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第 (2)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计达到20%;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
式进行。 盘价格的50%;
……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年内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供。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凭证,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
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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