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0 18:27:53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9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
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了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取消监事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为贯彻落实监管层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做好与新《公司法》的修订衔接,公司参照监管层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梳理与集中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确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 第一条 为确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坚持和加强党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 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 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 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 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 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
章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993 公司前身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8
年 8 月 28 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股份制协 月 28 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股份制协调领导小
调领导小组哈股领办字(1993)第 4 号文件 组哈股领办字(1993)第 4 号文件批准,由阿城
批准,由阿城继电器厂独家发起,定向募集内 继电器厂独家发起,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方式设部职工 股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哈尔滨 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号 230199100006207。公司于 1999 230199100006207。公司于 1999 年 6 月 18 日经中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
国证监会”)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
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于 1999 年 6 月 股,于 1999 年 6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
长、副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第十二条 本章程对股东、公司、党委成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是指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范围为…… 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价格应当相同;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