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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克科技:关于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0 21:01:45

证券代码:001223 证券简称:欧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近日,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克科技”或“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杭州锐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界投资”)、桐庐县振兴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振兴”)签署《桐庐锐界创新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合伙协议”),拟共同投资设立桐庐锐界创新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桐庐锐界创新一号基金”、“本基金”或“合伙企业”)。桐庐锐界创新一号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16,000 万元,其中,欧克科技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3,100 万元,占比 19.375%;锐界投资拟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认缴出资160 万元,占比 1%;桐庐振兴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12,740万元,占比 79.625%。桐庐锐界创新一号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对智能智造产业链上优质公司及新型业务进行投资布局。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本基金拟投资标的没有一票否决权,对其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基金进行确认和计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权限范围,无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GP)/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杭州锐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YYDF1N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袁世平
注册资本:1,5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7 年 04 月 11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金融小镇黄公望路 3 幢 370
工位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袁世平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锐界投资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7469。
信用情况: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锐界投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锐界投资重点关注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数字化转型等领域,投资覆盖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各个阶段,凭借自身专业投资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在资本市场积累了丰富的投资经验。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桐庐县振兴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0040158B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徐琳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0 年 04 月 14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三联东路 55 号二层 207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办公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桐庐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桐庐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信用情况: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桐庐振兴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桐庐振兴围绕当地重点发展的产业设立和参与产业基金,通过多元化业务布局、专业能力提升机制以及显著的投资成果,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且有效的投资模式,在当地金融投资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锐界投资、桐庐振兴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上述合作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上述合作方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拟设立的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桐庐锐界创新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核准名称为准)
基金规模:16,000 万元人民币;普通合伙人将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及在桐庐县落地需要,本协议确认的时点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出资缴付通知书,列明对应有限合伙人应缴付的出资金额和出资到账截止日。后续按照投资项目决策情况实缴。
基金存续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的初始期限为六年,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其中前三年为投资期(“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的剩余期限为退出期(“退出期”)。
基金延长期:普通合伙人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可以决定将存续期限延长不超过12 个月(“延长期”);延长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需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延长期为基金退出期。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
合伙人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
额(万元) 比例
普通合伙人 杭州锐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 160 1%
有限合伙人 桐庐县振兴商务发展有限公 自有资金 12,740 79.625%

有限合伙人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 3,100 19.375%
合计 16,000 100%
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锐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管理费用率:在本合伙基金投资期(自合伙基金成立日之日起算 3 年为本合伙基金的投资期)与退出期(投资期后 3 年为本合伙企业的退出期)设置管理费率,投资期、退出期的管理费率均为 1%/年;延长期和清算期内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按 6 年作为封顶计收年限,具体按实际基金存续天数计算,以本基金的实缴出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当年实缴出资总额、管理费率发生变化的分段计算。合伙企业应于每个自然年度首月五个交易日内向管理人预付当年的管理费,并于年度结束后 3 日内根据上年度的实缴规模核算后据实结算;首个支付期间为基金成立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支付期限为基金成立日后第五个交易日内。若支付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支付。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投资退出方式:
本合伙企业投资的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具体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合伙企业进行决策或者按照届时签署的协议执行:
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各区域性产权交易所挂牌后出售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或股权退出;合伙企业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资产或被投资企业研发项目的经济权益实现退出;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投资领域:本合伙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公开发行的国债、银行存款及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本合伙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本合伙基金可以通过投资或受让资产管理产品份额间接投资非上市股权。前述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各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发行的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本合伙基金投资标的为单一标的,标的企业:深圳丰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丰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次投资设立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基金进行确认和计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上述基金份额的认购,亦未在上述投资基金中任职。本次合作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告“三、拟设立的基金基本情况”。
2.出资进度: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项目投资、合伙协议相关约定的实际出资节点向各合伙人发送缴款通知书,各合伙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出资缴付。各合伙人的出资总体进度应保持一致,确保各期出资进度相匹配,各合伙人任何一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在相应出资节点足额缴付出资款项而导致
本基金或被投企业遭受相关损失,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应按照损失金额向本基金支付罚金(罚金的金额与所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同)。
3.存续期限:详见本公告“三、拟设立的基金基本情况”之“基金存续期限”。
4.管理费:在本合伙基金投资期(自合伙基金成立日之日起算 3 年为本合伙基金的投资期)与退出期(投资期后 3 年为本合伙企业的退出期)设置管理费率,
投资期、退出期的管理费率均为 1%/年;延长期和清算期内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按 6 年作为封顶计收年限,具体按实际基金存续天数计算,以本基金的实缴出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当年实缴出资总额、管理费率发生变化的分段计算。合伙企业应于每个自然年度首月五个交易日内向管理人预付当年的管理费,并于年度结束后 3 日内根据上年度的实缴规模核算后据实结算;首个支付期间为基金成立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支付期限为基金成立日后第五个交易日内。若支付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支付。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5.利润分配:
5.1 分配原则
(1)合伙企业清算前,取得的可供分配利润将优先支付全体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总额,再支付收益;
(2)同一类型合伙人享有同等分配权;
(3)合伙企业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在符合有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可不定期对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5)经合伙人会议大会或全体合伙人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修改分配原则;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 分配顺序
(1)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企业的收入在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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