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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1 18:05:52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13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2025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5 年 11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 10 号和盈中心 C 座三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779 人,代表股份 578,779,88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3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2 人,代表股份 427,350,097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9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7 人,代表股份151,429,78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76 人,代表股份 19,699,24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6 人,代表股份 19,699,2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8,082,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5%;
反对 36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弃权3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001,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87%;反对 36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341%;弃权 3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2%。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8,054,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7%;
反对 3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弃权3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74,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91%;反对 3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082%;弃权 3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3、《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7,618,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4%;
反对 85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9%;弃权3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38,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064%;反对 85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3169%;弃权 3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6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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