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11-17 18:33:49
董事会议事规则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公司全体董事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债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经营需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专门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专门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视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 1/2 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书面提议应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遇紧急情况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免除本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即时通讯软件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并且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作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董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可于换届当日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受本条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公司董事长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
董事会临时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书面提议中提出。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董事长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它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有),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