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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网络: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17 18:33:49

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
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巨人网络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655 号如
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
9 点 30 分-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15 点;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
票时间为 2025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 点 15 分至下午 15 点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六届监事会部分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3,189,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 57,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4,657,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4303%;反对 128,589,3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664%;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4,645,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4292%;反对 128,601,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676%;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4,640,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4287%;反对 128,606,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680%;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4,661,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4308%;反对 128,584,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659%;弃权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6、《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4,663,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4309%;反对 128,582,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657%;弃权 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4,663,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4310%;反对 128,582,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657%;弃权 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8、《关于修订<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4,660,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4306%;反对 128,585,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660%;弃权 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3,199,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4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 1、议案 2 和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管建军
__________
负责人:徐 晨 曹竞宇
__________ __________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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