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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6 18:36:35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并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其中必须有一名为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并由董事会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不可对其施加任何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若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审计委
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
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
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
工作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并及时披露, 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 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节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
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
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
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委员应
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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