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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网络:广电网络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28 17:34:38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 FY1128355 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楼
邮编:710065 电话:029-81129966 传真:029-81121166

关于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 1128355 号
致: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宏远律师、
王嘉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14:00 召
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5-027 号)。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14:00 在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
政商务区曲江首座大厦 2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韩普先生参加并主持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并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 373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1,359,5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5%,其中:
1、以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7,591,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71 人,代表公司股份 33,768,2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已于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当场予以公布。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暨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9,35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反对 1,900,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议案》
2.1 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 239,322,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反对 1,98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弃权 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2.2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239,35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反对 1,914,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弃权 9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2.3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239,35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反对 1,890,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弃权 1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3. 审议《关于选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9,442,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反对 1,874,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弃权 42,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4. 审议《关于拟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9,247,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反对 2,037,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弃权 74,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56,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反对 2,037,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弃权 74,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议案 2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通过。议案 3 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 4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方 燕: 张宏远: 0
王嘉欣: 0
202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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