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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时间:2025-12-24 20:32:31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同大股份
股票代码:300321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和乔大厦 B 座 4 楼 418 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乔大厦 B 座 4 楼 418 室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5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 指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同大股份、上市公司 指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 指 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宝鑫
同大集团、转让方 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与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
“受让方 ”)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7,534,183股股份(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
之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4844%)以协议转
让方式转让给济南宝鑫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 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9号楼106
(7)室
委派代表 杜鑫
注册资本 61,25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3MAEQACDT3Y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经营期限 2025年07月10日至2035年07月10日
主要股东 济南申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80%;
北京宝鑫恒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和乔大厦B座4楼418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权
杜鑫 男 主要负责人 中国 北京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同大股份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看好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和长期前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
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制定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
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实际需要在未来 12 个月内确需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5 年 12 月 22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宝鑫与同大集团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534,183 股股份(占本 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484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 股份性质 占上市公司 占上市公司
名称 持数(股) 股份总数的 持数(股) 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0 0 7,534,183 8.4844%
济南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7,534,183 8.4844%
宝鑫 0 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合计 0 0 7,534,183 8.4844%
注:“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以权益变动发生时上市公司股份总数计算。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股份:转让方持有的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534,183 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8.4844%)
第一条 转让价格
1.1 结合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和股票历史市价,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标的股份转让按照每股35.344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为贰亿陆仟陆佰贰拾捌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整(小写:266,288,164.00 元)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80%。
1.2 甲、乙双方确认,上述交易价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除非《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否则上述已确定的转让价格不再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1.3 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至股份交割日(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就标的股份出具过户登记确认文件之日)期间为过渡期间,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同时根据深交所规则作相应调整以保持《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不变,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总价不发生变化。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除息事项的,则《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价亦相应调整。
第二条 支付及交割
2.1 双方应共同配合,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2.2 乙方应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本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以甲方名义开设、乙方预留印鉴的共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共管账户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256,288,164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陆佰贰拾捌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整);付款当日,乙方先向甲方解锁144,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万元整)。甲方配合在乙方前述解锁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解质押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于过户当天解锁共管账户内的其余全部款项。
2.3 双方应配合完成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条 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中证登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视为正式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税费承担
4.1 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

同大股份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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