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5 17:26:22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作为被告方。
3、涉案金额:案号为(2025)鲁 0306 民初 1096 号的诉讼涉案金额为 6,072.23
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案号为(2025)鲁 0306 民初 2973 号案件的诉讼涉案金额为
8,527.08 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诉讼案 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损益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基本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尚润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润资本”)近日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 关法律文书,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向淄博市周村区人
民法院提起的两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25)鲁 0306 民初 1096 号、(2025)鲁 0306
民初 2973 号,对应涉案金额分别为 6,072.23 万元、8,527.08 万元。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为(2025)鲁 0306 民初 1096 号的诉讼情况:
1.受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1:淄博创富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创富一号”)
被告 2: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3:甘泽林
被告 4:鲍岩芳
被告 5:王善怀
被告 6:丁秀燕
第三人:淄博华立尚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向第三人支付 5,180 万元出资款及逾期利息损失(以 5,18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截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已产生利息 8,712,328 元);
(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6 万元、律师费 15 万元;
(3)判令被告 2、3、4、5 对被告 1 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 6 在认
缴出资额 71,9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 1 的以上债务承担责任;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
4.原告主张的诉讼理由:
2020 年 5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 1、被告 2 以及深圳市领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共同签署了《淄博华立尚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设立第三人淄博华立尚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被告 2 为普通合伙人;原告与被告 1、深圳市领维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有限合伙人。2020 年 5 月 29 日,各方又签署了《补充协议一》。根据
《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合伙企业首期出资总额 1.2 亿元,其中
被告 1 首期出资不低于 5,280 万元,并应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缴付。截至目前,
被告 1 实缴出资 100 万元,剩余 5,180 万元尚未实缴。
原告基于《合伙协议》约定要求被告 1 承担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违约责任;
同时,因尚润资本在 2020 年 2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期间担任被告 1 的
普通合伙人,原告要求其对于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号为(2025)鲁 0306 民初 2973 号的诉讼情况:
1.受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1: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2:甘泽林
被告 3:王善怀
被告 4: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5: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淄博华立尚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2 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6,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
失(以 6,000 万元为基数,按 7%的年利率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
日,截至 2025 年 3 月 18 日为 19,814,794.52 元);
(2)判令被告 1 退还第三人已收取的管理费 5,456,000 元,并禁止其继续提
取管理费用;
(3)判令被告 2、3、4、5 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 1 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
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4.原告主张的诉讼理由
2020 年 5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 1、创富一号、深圳市领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共同签署《合伙协议》,设立淄博华立尚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被告 1 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原告与其他合
伙人为有限合伙人、私募基金投资者。2020 年 5 月 29 日,各方又签署了《补充
协议一》。截至目前,原告已按照《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向第三人实缴出资 6,000 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 1 作为第三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因未敦促有限合伙人创富一号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以及对广东壹健康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科锐微磁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安排,未尽勤勉尽责之义务并存在诸多严重违反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的行为,导致其投资的
6,000 万元亏损,要求被告 1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因公司现持有被告 1 合
计 55%股权(对应出资额 550 万元),原告认为公司系被告 1 的已认缴出资但未
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要求公司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 1 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相关说明及应对措施
以上陈述为案件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公司及尚润资本已就上述案件委托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对,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捍卫公司及尚润资本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其他有关说明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