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电气: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12-15 19:46:41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
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
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东会的召集、提案、表决、决议及信息披露等事项需同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规则未明确的,参照《香港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及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案的内
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地点变更需提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当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
议通知中载明的地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权类交易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需披
露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标的审计报告及 / 或评估报告;交易未达审议标准但香港联交所认为必要的,公司也应补充披露上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单位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